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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办法(摘录)

来自:网管中心 加入时间:2006年2月23日21:1【字体: 】【关闭窗口


第一条  总务处是学校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电力的日常运行、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电费收缴等工作,并对损坏电力设施、窃电、无故拒交电费或干扰收费工作的个人,视情节提出赔偿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增强节电意识,养成良好的节电习惯。教室、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由使用单位包干负责,做到人走灯关。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除校总务处批准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一经发现,给以处罚。
第四条  学生宿舍配日光灯,不允许私自安装大功率用电器,不准乱接线,不准在灯线—上挂蚊帐和其它物品。
第五条  对随意破坏公用线路,导致停电、甚至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于闲置不用大功率供电设备,用电处室需到校总务处进行登记,由校总务处合理调配使用。

(编辑:网管||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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