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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供电规定

来自:网管中心 加入时间:2006年2月23日21:4【字体: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供电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电网及公共供电设施、教学、生活用电由校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安全运行,各处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在用电高峰期服从校总务处安排,顾全大局,统一协调,双方应明确安全责任密切配合,从各方面为供电安全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各处室要制定合理的安全用电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配电室应具备各种安全工具、消防工具,严防不安全隐患造成越级跳闸或火灾发生,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层层把关,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安全供用电
第五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电力安全规定,切实保证安全供电、用电和具体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学校应有专(兼)职电工,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负责学校用电安全质量监控维修工作,全体配合供电部门做好每年的高峰期与低谷期的负荷调配工作。
第七条  申请新装、临时用电、增加容量、变更用电的用户,应到总务办理相关手续,装计量电表方可使用,确保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八条  对于服务用户的特殊供电要求,总务处从安全供电出发,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行性进行调度。
第九条  对于在供电线路上乱接、窃电、超负荷用电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校总务处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停止供电,并按照电力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任何有可能危及电力设备安全和供电局、用电安全的作业,应该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校总务处批准后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校总务处对学校的专职电工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安全技术防范教育,并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按规范作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作许可证制度、现场监护制度和停、复电联系制度等保证用电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  各处室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电器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在本处室开展宣传、教育,使工作人员懂得安全用电的重要性,工作中规范操作,做好各种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良好的措施,确保安全用电。
第十四条  凡改造、更换线路板、增加受送电装置,必须由校总务处对其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对其施工的隐蔽工作实施监督,工程竣 工后经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总务处定期(一年)对学校的设备进行维护,对安全隐患上报学校立项改造。危及处室用电安全隐患线路、装修等应及时上报校总务处。经同意后立项改造。各处室不得私自乱接、乱改线路,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假冒伪劣产品,以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和高压供电设施周围,树立明显、准确、统一的标志牌、警告语,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事故和误动情况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安全供电规定》未涉及之处,依照《惠州市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总务处处负责解释。

(编辑:网管||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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